(2017)豫0105执保4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磊申请执行许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磊,许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4764号申请执行人杨磊,女,汉族,1987年5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号附。被执行人许瑶,女,汉族,1984年12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东路**号院。杨磊申请执行许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磊人民币280792元并支付利息(其中88292元自2017年1月8日起计算,84600元自2017年1月9日起计算,107900元自2017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6%计息);二、驳回原告杨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91元,由原告杨磊50元、被告许瑶27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瑶名下的银行存款300152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顾悦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