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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执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黄殷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黄殷欢,邓洁,安徽桐城滨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487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住安徽省桐城市和平路72号,机构代码:91340881853900035D(1-1).法定代表人:梅青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殷欢,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邓洁,女,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安徽桐城滨河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文昌街道文城东路滨河广场2号楼,机构代码:91340881683639240A。法定代表人:丁贤培,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殷欢、邓洁、安徽桐城滨河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81民初3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殷欢、邓洁、安徽桐城滨河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殷欢、邓洁、安徽桐城滨河置业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2861049.1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844元,申请执行费310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元后就余款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要求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在次申请执行不受时间限制。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峰审判员 胡立平审判员 甘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占正武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的;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