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耿某申请任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317号申请执行人耿某。被执行人任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2民初2593号,于2017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任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任某某于2017年9月9日前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任某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某某在小分行小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