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毫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毫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16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毫,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珊出庭支持公诉,陈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4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陈毫醉酒后驾驶豫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中山市彩虹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西区彩虹大道沙朗市场对开路段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失控倒地而肇事,事故造成陈毫受伤及车辆损坏。肇事后,陈毫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接警赶至的公安人员抓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毫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1mg/100ml。归案后,陈毫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毫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毫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毫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毫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缪慧莹连宜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