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郑州市烨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法定代表人:吴党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为征,新疆资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钟中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军创,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州市烨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法定代表人:倪晓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因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民初5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涉诉票据付款人是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付款人住所地就是上诉人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且上诉人是本案被告,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一方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上街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审判员 郭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