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聊东执字第26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庆国、郑德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国,郑德坤,郑春亮,李利,吕东泉,郭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2600—1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国,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唐县。被执行人郑德坤,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郑春亮,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利,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吕东泉,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郭子华,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王庆国与郑德坤、郑春亮、李利、吕东泉、郭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东泉名下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东泉的银行存款33万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