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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仲苏华、上饶市常青医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苏华,上饶市常青医院,程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478号申请执行人:仲苏华,男,196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上饶市常青医院,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11024922404484。法定代表人:程德辉,该医院院长。被执行人:程德辉,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第2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7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343元及执行费35917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经房产、土地、银行等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4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李沁泽审判员  施信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雨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