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行审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波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波,陈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21行审193号申请执行人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鲁桂忠,男,主任。委托代理人芦艺华、郭林,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李波,男,汉族,1985年1月2日生,住杞县。被执行人陈燕,女,汉族,1983年10月12日生,住址同上,系李波之妻。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杞计生征字[2017]1703号行政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杞计生征字[2017]1703号行政征收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李波、陈燕生育第三、四胎属违法生育,根据《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条的规定,征收被执行人李波、陈燕各征收社会抚养费34263元,合计征收68526元。并限其于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自欠费之日起每日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且至今未履行该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杞计生征字[2017]1703号行政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世友审判员 孔 方审判员 卢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存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