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特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胡凤兰与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凤兰,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特98号申请人:胡凤兰,女,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人: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解放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陈晓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剑南,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胡凤兰与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申请人胡凤兰、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凤兰、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胡凤兰、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王占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