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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5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万宁与被告姜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宁,姜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5705号原告:万宁,男,1992年3月3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斐光宗,江苏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向东,男,1969年4月5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万宁与被告姜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顺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光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向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2、承担律师费35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0日,被告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立下借条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至2017年7月10日归还,借款期满后,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姜向东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借款合同一份、银行流水一组,被告未到庭发表抗辩意见,本院审核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1月10日,被告姜向东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一份,载明:借款人姜向东借万宁350**元,借款期限6个月,出借方式为现金,借款利息按照银行利率4倍,逾期后按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息至清偿为止;争议解决约定为协商不成,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合同发生的诉讼所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等由败诉方承担。嗣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未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款合同》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姜向东欠原告万宁借款人民币35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利息、违约金或其他损失不应超过年利率24%,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姜向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万宁人民币35000元,并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姜向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判员  林顺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盛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