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4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良清与陈凌飞、马鞍山市顺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清,陈凌飞,马鞍山市顺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4382号原告:李良清,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芳,安徽浩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凌飞,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马鞍山市顺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良清与被告陈凌飞、马鞍山市顺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花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需要向被告陈凌飞公告送达应诉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明荣人民陪审员 蔡桂梅人民陪审员 杨慧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爱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