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4执8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郑虎与党兵、柯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虎,党兵,柯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806号申请执行人:郑虎,男,汉族。被执行人:党兵,男,汉族。被执行人:柯亚红,女,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郑虎与党兵、柯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4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党兵、柯亚红应支付申请人郑虎借款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0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党兵、柯亚红未按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党兵、柯亚红银行存款(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党兵、柯亚红价值相当于本案标的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谷翔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