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1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502牟俊义与张国臣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俊义,张国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1502号原告牟俊义,男,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委托代理人孙永全,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肇州镇民主街。被告张国臣,男,1960年出生,汉族,职业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牟俊义与被告张国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牟俊义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俊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俊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振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