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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初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福建卡朱米时装有限公司与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卡朱米时装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初230号之一原告福建卡朱米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荔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宪忠、黄乐,上海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机关院内。法定代表人柯金国,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工、吴林鹰,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卡朱米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服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闽09民初230号民事裁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闽民辖终2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9民初230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吴元祥审 判 员 赖昌铅审 判 员 杨礼崧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林玉芳书 记 员 余海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