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德英、杨继忠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英,杨继忠,蜂自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24刑初21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英,女,1980年6月28日出生,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傈僳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被告人杨继忠,男,1980年7月3日出生,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巨野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蜂自华(绰号阿普),男,1973年1月8日出生,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傈僳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1月17日被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3月19日因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抓获,同年3月2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以菏巨检公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英、杨继忠、蜂自华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德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英、杨继忠、蜂自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蜂自华与蜂德英、蜂自成(二人被另案处理)预谋后,通过张海英、和志光(二人被另案处理)的介绍,伪造蜂德英的身份信息,以其与被害人张某2结婚后逃跑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9万元,后蜂德英趁机逃跑。2、2014年5月至7月,被告人杨继忠经与和学成、李绍英、余芬(三人均已判刑)、李德英等预谋后,交叉结伙,以李绍英等与他人虚假结婚后逃跑的手段,分别骗取被害人张某3、李某、朱某人民币10万元、13万元、12.5万元。以上,被告人蜂自华参与诈骗一起,数额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杨继忠参与诈骗三起,数额人民币35.5万元;被告人李德英参与诈骗一起,数额人民币12.5万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德英、杨继忠、蜂自华之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德英、杨继忠、蜂自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蜂自华与蜂德英(已判刑)、蜂自成(另案处理)预谋后,通过张海英、和志光(二人被另案处理)的介绍,隐瞒蜂德英真实身份,使用假身份证“余平香”,以与被害人张某2结婚后逃跑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2彩礼钱、媒礼钱共计人民币9万元。后蜂德英趁机逃跑。被告人蜂自华得赃款2.1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蜂自华于1973年1月8日出生;伪造的身份证及户籍信息,证实伪造的“余平香”的身份信息情况。结婚协议复印件,证实张某2与余平香结为夫妇,张某2付女方余平香现金7万元整,介绍人和志光、李友福、张海英,日期2014年3月11日。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蜂自华于2017年2月23日被抓获。本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蜂德英因犯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999)维刑初字54号,证实蜂自华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0)维刑初字01号,证实蜂自华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云南省丽江监狱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蜂自华于2013年3月19日被减刑释放。(2)被害人张某2陈述,证实2014年3月,其与家人在云南省维西县经张海英、和志光等介绍,与以虚假身份“余平香”的云南女子蜂德英见面相亲,索要彩礼9万元,后该女子与其虚假结婚,共同生活五个月后逃走。(3)证人证言和志光证言,证明其和李友福、蜂自成联系女头,后其和张海英带领张某2父子到云南相亲,并将持假身份证“余平香”的蜂德英介绍给张某2,骗得彩礼媒礼共计9万元,后蜂德英逃回老家。张海英证言与和志光证言一致。蜂德英证言,证实自己经蜂自华唆使实施骗婚,蜂自华把自己介绍给蜂自成,在蜂自成的带领下以余平香的身份经云南媒人和志光、山东女媒人张海英等介绍,以给张某2结婚的名义骗取张某29万元,蜂自华给其提供了一套假的余平香的身份证、户口本。(4)被告人蜂自华供述和辩解,供认蜂自成让其帮他找个女孩,让这个女孩跟山东男子虚假结婚,过段日子再找机会逃跑骗取彩礼钱,其找到蜂德英,她同意后,其让朋友给蜂德英办理了假身份证和假户口本,蜂自成带领蜂德英与男方相亲。后蜂自成给其4万元现金,其给了蜂德英1.9万元,其余的钱让其花了。2、2014年5月5日,被告人杨继忠经与和学成、李绍英(二人已判刑)预谋后,在张海英(另案处理)介绍下,以李绍英与被害人张某3虚假结婚后逃走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3彩礼钱人民币10万元。后李绍英在逃走时被发现;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结婚证复印件及协议书,证实张某3与李绍英与2014年5月5日在巨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签订协议书支付彩礼款十万元。本院刑事判决书(2016)鲁1724刑初21号,证实和学成、李绍英因该起诈骗被判刑;(2)被害人陈述张仰杰陈述,证实2014年4、5月份,大义镇王店村的张某1要给其儿子张某3介绍云南的女孩,儿子同意后,女方要十万元彩礼钱,其和儿子张某3,还有几个媒人到了张某1家,当时还有一名云南的男子在张某1家,说是云南女孩的叔叔,其把10万元钱交给了张某1,张某1分给了李绍英2万元,就把李绍英带回了家。后李绍英想逃跑,被发现。张某3陈述,证实2014年4、5月份,张某1及几个媒人给其介绍对象,女子是云南籍李绍英,在张某1家相亲时还有一男子,说是李绍英亲戚,与李绍英办理婚姻登记,共花彩礼10万元,给了李绍英2万元,后李绍英将2万元给了他,李绍英曾想逃跑。(2)证人证言李绍英证言,2014年5月一天,和学成、杨继忠让其以找对象名义去山东骗钱,说只要去就给她三万元,住上几个月就行,与别人登记骗得钱后再把其接回云南,后和学成及杨继忠带其来到维西县张海英住的宾馆见到张海英,第二天和学成让其带着身份证、未婚证明,与他一起来到昆明,由郭成合将二人从昆明接到山东省巨野县张海英的姐姐张某1家,张某1将其介绍给张某3并领取了结婚证。张某3的母亲说给了媒人10万元现金,给她的2万元已返还张某3,其一次想偷跑被张某3的家人发现。通过照片辨认出让其到山东实施诈骗的杨继忠。张某1证言,证实2014年4、5月一天,张海英的丈夫郭成合及云南的和学成领着李绍英到其家中,张海英让找个男孩,其将李绍英介绍给田桥镇梁阁村张某3,办理了婚姻登记,男方给张海英10万元,给其1000元。张海英证言,证实2014年5月一天,和学成打电话说给一女孩找对象,其让丈夫郭成合从昆明将和学成、李绍英接到姐姐张某1家,张某1将李绍英介绍给田桥镇梁阁村一男孩,男方给其10万元,其从这10万元中给了和学成6万元,给李绍英2万元,自己留了2万元。通过照片辨认出参与诈骗的杨继忠。和学成证言,证实自2014年3、4月份,与杨继忠、蜂德华等人找云南籍妇女,到山东省巨野县经张海英找对象进行诈骗。2014年4、5月份一天,杨继忠让其带李绍英去山东骗钱,并说住上一段时间再跑,让其带着李绍英去昆明,郭成合将其与李绍英从昆明接到巨野县,其带着李绍英在张海英姐家与男方见面,给人民币5万元,其给李绍英3万元,带着骗得的2万元回到云南,与蜂德华、杨继忠每人分得6000余元。郭成合证言与张海英、和学成等证言相一致。蜂德华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4月,与和学成、杨继忠等人找云南妇女到山东省巨野县进行婚姻诈骗,2014年4、5月一天,其与杨继忠找到李绍英,和学成领着李绍英到山东,和学成回来后,三人每人分了6000余元。(4)被告人杨继忠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3、2014年7月9日,被告人杨继忠经与和学成、余芬(二人已被判刑)预谋后,在张海英的介绍下,以余芬与被害人李某虚假结婚后逃走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彩礼钱及介绍费人民币13万元。2014年10月13日,余芬趁机逃走,张某1等介绍人退还介绍费1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本院(2016)鲁1724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余芬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被害人陈述李某陈述,证实2014年7月9日,经张海英、张某1、云南的和学成联系,在张某1家与余芬见面相亲,双方没意见,第二日在张某1家将13万元彩礼及介绍费交给张海英,2014年10月13日下午,余芬逃走。李先占陈述,证实2014年7月一天,张海英等人给其子李某介绍的对象是云南籍女孩余芬,在张海英姐家相亲,当时一叫“老和”的云南男子在场,将彩礼及介绍费共13万元交给张海英后把余芬领回家。后余芬逃走。(3)证人证言余芬证言,2014年6月一天,余文丽让其以婚姻的方式去山东省骗钱,给她6万元,其同意后,带着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与余文丽来到维西县汽车站旁边一宾馆,后余文丽找到和学成与杨继忠,在宾馆内杨继忠劝其跟着和学成、张海英到山东骗钱,并答应只要钱到手,就给其6万元,住不下去就跑,第二天其跟和学成、张海英去了山东巨野,在张海英姐家,将其介绍给李某,骗取李某13万元。2014年10月下旬一天下午,其和李某的父亲去巨野县人民医院照顾李某的母亲时,从医院逃走。其于2012年已结婚,当时老和不让说已结婚。辨认出共同实施诈骗的和学成、杨继忠。和学成证言,证实2014年6、7月一天,杨继忠说余文丽找到一女孩叫余芬,四人在维西县嘉兴宾馆找到张海英,余芬要7万元,余文丽要5千元,其与杨继忠要1万元,其和张海英带余芬来到巨野,将余芬送到男方家后,张海英给其现金8.5万元,其分别汇入余芬、余文丽、杨继忠银行卡内。张某1证言,2014年古历6、7月一天,张海英从云南领来余芬,让给她找对象,其与其他媒人将余芬介绍给李某,李某将彩礼款给张海英,又给1万元的介绍费,余芬跑后,本人及其他媒人将1万元介绍费退还李某。张海英证言与被害人陈述及证人和学成、张某1证言一致。余风光证言,证实余芬是其女儿,四年前已结婚,当时未到法定婚龄,未领结婚证,生育一子。(4)被告人杨继忠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4、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杨继忠、李德英经预谋后,在张海英、张某1的介绍下,以李德英与被害人朱某虚假结婚的手段,骗取被害人朱某的母亲陈德芬彩礼钱人民币11万元、媒礼钱人民币1万元,陈德芬当场交付给张海英彩礼钱人民币11万元,交给张某1媒礼钱人民币1万元。三个月后,李德英趁机偷跑。陈德芬遂让张海英交给李德英人民币5000元,用于李德英返回,并签订了“不得打骂李德英”的协议。11月18日下午,李德英趁机再次逃走。后张某1等媒人退给被害人陈德芬媒礼钱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李德英共得赃款3万元。另查明,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李德英到到维西县公安局投案,未被羁押,次日被巨野县公安局民警押解回巨野,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如实供述犯罪。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德英于1980年6月28日出生;结婚证及协议书复印件,证实朱某与李德英于2014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男方中介人张海英,女方中介人杨继忠;离婚登记信息,证明2013年8月22日李德英同余春林离婚。(2)被害人陈述陈德芬陈述,证实其听说有个叫张海英的人能从云南领过来女孩,就让媒人通过张海英的姐姐与张海英联系。2014年7月18日,张海英从云南领来一个叫李德英的女子,儿子朱某在大义镇王店村张海英的姐姐家跟李德英见了面,当时还有一个叫杨继忠的云南男子在场。他们两个相中后,其在张海英的姐姐家给了张海英11万元,又给了张海英的姐姐等几个媒人1万元钱,朱某与李德英签订了结婚协议,当天就去登记结婚了。大约过了三个月,李德英就跑了,就让张海英帮忙找人,张海英要1万元路费,给了她5000元。过了十多天,张海英把李德英领回来了,又过了一个月左右,李德英又从家偷跑了。其去找张海英的姐姐,她和那几个媒人退了1万元媒礼钱。杨继忠自称是李德英的表哥,当时杨继忠说过李德英保证不会跑,会好好过日子,李德英如果一年内跑了,他负责。朱某陈述,与陈德芬的陈述一致。(3)证人证言张海英证言,证实2014年7月份的一天,其与杨继忠从云南领过来一个叫李德英的女孩,通过姐姐张某1把李德英介绍给了巨野南朱庄村的朱某,双方在张某1家见的面,当时杨继忠在场,双方相中后,男方给其11万,朱某还给了张某1和几个媒人1万的媒礼钱。其给了杨继忠9万元,自己留了2万元。李德英在朱某家住了三个月左右就偷跑了,朱某让去找人,其在德州找到李德英把她领回来了,当时李德英要1万元,朱某给了其5000元,其给了李德英。李德英跑了之后,其接她的时候,李德英给其说过杨继忠让她来骗钱,杨继忠说好要给他彩礼钱还来山东接她。张某1证言,与张海英证言相一致。(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德英供述,证实2014年7月,其在维西县一面馆吃饭时,认识了一男子“小杨哥”,他家是维西县的,并给他留了电话。当天晚上“小杨哥”给其打电话说,他在山东给她找了个男的,让其和这个男孩假结婚,到时候分给她彩礼钱,过段时间再找机会跑出来。其同意后,与“小杨哥”还有一个女的山东大姐,一起来到了山东省巨野县。几天后其和“小杨哥”、“山东大姐”,在“山东大姐”的姐姐家和一男孩朱某相亲,当时他的父母也在场,“小杨哥”说如果其和这个男孩结婚,他就给其2.5万元的彩礼钱,其同意后和朱某签订了一份结婚协议,“小杨哥”当时给了其2.5万元,后其与朱某到巨野县婚姻登记处登记了。其在朱某家住了三个月后一天趁机跑了出来。跑到了德州,后“山东大姐”在德州找到她,让其过段时间再走,其又跟着她来到朱某家,她帮其向朱某家要1万元钱,朱某家给了5000元,其在朱某家生活了一个月左右,见他家人看管不严,就跑回云南老家了。其得到的2.5万元在巨野的一个银行里打到其农业银行卡里了,不知道“小杨哥”、“山东大姐”得了多少彩礼钱。其有孩子,不愿意继续和朱某一起生活,当时是为了骗钱才和朱某签婚姻协议、登记结婚的。通过照片辨认出女媒人“山东大姐”即张海英、山东女媒人的姐姐即张某1及云南男媒人“小杨哥”即杨继忠。被告人杨继忠对其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以上,被告人蜂自华参与诈骗一起,数额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杨继忠参与诈骗三起,数额人民币35.5万元;被告人李德英参与诈骗一起,数额人民币12.5万元。另有综合证据:书证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杨继忠于1980年7月3日出生;巨野县公安局发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杨继忠、李德英、蜂自华诈骗一案,由被害人张某2报案而案发,于2015年9月立案侦查,并对蜂自华上网追逃,2017年2月23日蜂自华被抓获。张某2报案后,2015年3月,被害人朱某报案,对被告人杨继忠、李德英上网追逃,2017年1月16日李德英到维西县公安局投案,未羁押,次日被巨野县公安局民警押解回巨野,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杨继忠被抓获。上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继忠、李德英、蜂自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德英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蜂自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如实供述犯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继忠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继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4年2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缴纳。)被告人蜂自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缴纳。)被告人李德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继忠、蜂自华、李德英将未追退的赃款退赔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艳波审 判 员 高圣军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然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