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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霞与被执行人衡阳星善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霞,衡阳星善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49号申请执行人刘霞。被执行人衡阳星善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雪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霞与被执行人衡阳星善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08民初8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霞与被执行人衡阳星善置业有限公司、湖南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6)湘0408民初8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善凯审判员  朱 溯审判员  农 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芸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