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3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与周盛军、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周盛军,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张良。被执行人:周盛军,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与周盛军、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封了周盛军车辆一部,该车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亦未提供周盛军、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有透支本金101688.72元、利息3920.56元、滞纳金2072.75元、案件受理费2454元、公告费3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