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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6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飞、白小艳、赵绥利、赵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飞,白小艳,赵绥利,赵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6852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琳,系公司员工。被告李飞,男,198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白小艳,女,198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赵绥利,男,1966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赵琴,女,198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飞、白小艳、赵绥利、赵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吴惠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秀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