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执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庄惠南、辛勇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惠南,辛勇伟,辛端平,福建省惠安凯兴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庄惠南,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辛勇伟,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辛端平,女,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福建省惠安凯兴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山霞镇东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641200601。法定代表人:辛勇伟,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惠南与被执行人辛勇伟、辛端平、福建省惠安凯兴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