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05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丁志雄与郭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雄,郭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1264号原告:丁志雄,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郭冬,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负责人:徐晓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雄诉被告郭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志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元,由原告丁志雄负担。审判员  葛德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