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游书玲、邱玲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书玲,邱玲玉,赵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2057号申请人:游书玲,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申请人:邱玲玉,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申请人:赵官华,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址同上。申请人游书玲与被申请人邱玲玉、赵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其相应的财产,担保人游书华自愿为该财产保全提供其房屋(该房屋位于进贤县民和镇军湖路,房产证为房权证进房字第××号)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游书华所有的位于进贤县民和镇军湖路(房产证为房权证进房字第××号)的房屋。二、对被申请人邱玲玉、赵官华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庆根人民陪审员 胡中美人民陪审员 刘美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