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94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钱建伟金亚萍姚亚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剑伟,金亚萍,姚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9457号原告:钱剑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超被告:金亚萍被告:姚亚丽原告钱剑伟与被告金亚萍、姚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剑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亚萍、姚亚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剑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金亚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利息按月利率2分自借款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8月31日为290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二、判令被告姚亚丽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金亚萍于2017年5月14日、2017年6月1日分别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40000元,共计50000元,均约定月利率按2分计算。同时被告姚亚丽为两笔借款提供担保。后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被告金亚萍、姚亚丽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两份,拟证明被告金亚萍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姚亚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事实,被告金亚萍、姚亚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确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金亚萍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对该借款还款时间未作约定,被告可以随时返还,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亚丽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亚萍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钱剑伟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其中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5月14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金4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姚亚丽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被告金亚萍负担,被告姚亚丽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陈阳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