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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黎洪艳与杨家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洪艳,杨家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2589号原告:黎洪艳,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杨家军,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黎洪艳与被告杨家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黎洪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黎洪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洪艳负担。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