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黎洪艳与杨家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洪艳,杨家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2589号原告:黎洪艳,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杨家军,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黎洪艳与被告杨家军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黎洪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黎洪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洪艳负担。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