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3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冉洪江与冉啟洪何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洪江,冉啟洪,何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3928号原告:冉洪江,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陈双,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啟洪,男,1973年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何桂花,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洪江诉被告冉啟洪、何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受理,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冉洪江于2017年10月9日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冉洪江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洪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冉洪江实交150元,其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金典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雨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