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3执1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3执1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男,住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住包头市昆都仑区。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2017)内0203执1176号查封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车牌号汽车一辆。现该案已到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汽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法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周世亮审判员 裴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