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涂建兰与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建兰,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1民初1015号原告涂建兰,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住本县。被告林伟,男,1977年04月12日出生,住本县。原告涂建兰与被告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俊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建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涂建兰诉称:2017年2月14日,被告林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7年4月14日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被告林伟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4日,被告林伟向原告涂建兰借款100000元,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据1份。借据上载明:“今借到涂建兰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借款日期为2017年2月14日,约定还款日期为2017年4月14日,借款人林伟”。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请求之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1份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林伟向原告涂建兰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据中双方对还款期限有明确约定,被告逾期未还,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林伟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涂建兰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俊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蒙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