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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胡正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胡正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3699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50897916C。负责人:任锋,该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齐珍,该行员工。被申请人:胡正标,男,1969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申请人胡正标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正标银行存款114961.8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胡正标银行存款114961.8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熊思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