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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术平与李琪、胡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术平,胡力,李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1166号原告:李术平,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浩,重庆浩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力,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李琪,女,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李术平与被告胡力、李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术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交纳7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术平负担。审判员  贺海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