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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田小林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田小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昆明市官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汽车城新东信对面。法定代表人廖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小林,男,汉族,1983年7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上诉人云南睿德工贸有限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2民初19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被上诉人购买的挖掘机所有权人为上诉人,若被上诉人认为本案是物的返还请求,则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上诉人所在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被上诉人因上诉人将涉诉车辆在郑州市航空港区××大道与××附近扣押而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在郑州市××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李小青审判员 孙艳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