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881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恩龙诉曹凯奕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龙,曹凯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2789号原告:张恩龙,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曹凯奕,男,199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张恩龙与被告曹凯奕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张恩龙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恩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绍绪审 判 员  施全军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美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