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兰家勇与北京辉宏时代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家勇,北京辉宏时代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127号原告兰家勇,男,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被告北京辉宏时代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港沟15号院富力写字楼二层211号房间。法定代表人屈明辉,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兰家勇与被告北京辉宏时代数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兰家勇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家勇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家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已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兰家勇负担。审判员 杨宗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蛟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