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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原告侯剑飞与被告永州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剑飞,永州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3283号原告:侯剑飞。被告:永州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望月社区东风路(交警四大队对面)。负责人:谭伟。原告侯剑飞与被告永州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侯剑飞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侯剑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剑飞撤回对永州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由侯剑飞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贾清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