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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执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吴国平、诸葛建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平,诸葛建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1394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平,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富阳市人,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诸葛建标,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申请执行人吴国平与被执行人诸葛建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寿商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2017年5月24号,10月13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2、2017年6月6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2017年7月6日,被执行人父母代为缴纳执行款40000元,扣除执行费人民币410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35900元。4、2017年9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限制消费、公布债务人名录等执行措施。5、2017年9月11日,本院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吴国平本案执行情况,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2017年9月30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截止2017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441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