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2民初26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倪龙均、柴玉琴等与上海杉鑫进出口有限公司、夏香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龙均,柴玉琴,燕竹林,严跃林,夏林权,严桂林,上海杉鑫进出口有限公司,夏香,国维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6037号原告:倪龙均,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柴玉琴,女,汉族,1958年5月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燕竹林,男,汉族,1955年8月17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严跃林,男,汉族,1966年11月30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夏林权,男,汉族,1959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严桂林,男,汉族,1955年6月27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上述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华,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杉鑫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夏香女,女,汉族,1963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被告:国维标,男,汉族,1961年6月2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原告倪龙均、柴玉琴、燕竹林、严跃林、夏林权、严桂林与被告上海杉鑫进出口有限公司、夏香女、国维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无法向被告上海杉鑫进出口有限公司、夏香女、国维标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蒯滕健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