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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26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漳州钱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曼琼、廖兴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钱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曼琼,廖兴惠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2635号原告:漳州钱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南昌路(九龙城)3幢106-107室。法定代表人:黄建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云龙,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乾金,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曼琼,女,195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维平,男,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街道办事处工作���员。被告:廖兴惠,女,195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漳州钱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曼琼、被告廖兴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钱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漳州钱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志丽人民陪审员 蔡  耀  亮人民陪审员 陈  小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  博  彦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