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2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国营尉氏县林场与杨江涛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营尉氏县林场,杨江涛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2115号原告国营尉氏县林场住所地:尉氏县城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石德伟,场长被告杨江涛,男,汉族,1980年08月08日生,住尉氏县国有林场安庄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营尉氏县林场与被告杨江涛林业承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国营尉氏县林场承担。审判员 司凤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