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11民初2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福建建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鑫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宏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建原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鑫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宏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2021号之一原告:福建建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陈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恒,福建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福建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鑫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林广业。被告:刘宏铨,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福建建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鑫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宏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福建建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建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205元,减半收取计4102.50元,由原告福建建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文洁人民陪审员  林 翔人民陪审员  闫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