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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黄礼福申请执行张治国、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礼福,张治国,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礼福,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张治国,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被执行人: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所在地:三台县潼川镇梓锦新城。法定代表人:陶用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刑终4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黄礼福与张治国、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46101.9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通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已将其款项转入三台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7)川0722执7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