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辖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曾峻龙、深圳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曾峻龙,深圳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辰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1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曾峻龙,男,汉族,1963年12月25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深圳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杨祖顺。原审被告:深圳市辰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庄卫东。曾峻龙因与深圳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辰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八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1)深福法房初字第2583—2590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2016)粤03民申110、179-185号受理。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参与“香珠花园”案件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曾峻龙在申请再审后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体回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八案争议与“香珠花园”案件相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确曾作为“福田区香珠花园善后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相关工作。为防止预断,确保中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八案由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史尊魁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