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4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三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众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三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众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4民初795号原告:湖南三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镇。法定代表人:赵纯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隆海鹰,湖南隆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众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多安桥居委会人民路82号。法定代表人:熊先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湖南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才,该公司职工。原告湖南三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众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三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三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三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众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计2165元,由原告湖南三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凤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