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恒与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恒,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张恒被执行人: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张恒与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恒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在强制执行下,扣划被执行人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40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恒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西峡县福盈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恒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陈 涛执行员 丁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