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德怀与王天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怀,王天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1882号原告:李德怀,男,194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绵阳市高新区人,城镇居民,住绵阳市高新区。被告:王天兴,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农村居民,住江油市。原告李德怀与被告王天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德怀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怀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怀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先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小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