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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秦昌华与廖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昌华,廖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611号申请执行人:秦昌华,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廖燚,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中江县。秦昌华与廖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秦昌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623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燚偿还借款本金97000元及利息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主持双方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但廖燚在约定期限内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燚系中江县地方税务局中层干部,每月有工资收入。另申请执行人秦昌华亦为中江县地方税务局中层干部,双方工资均有中国农业银行中江分行代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廖燚在中国农业银行中江分行代发的账户为XX上的工资收入每月扣划2600元至申请执行人秦昌华在中国农业银行中江支行XX的账户上,共计扣划98150元(从2017年10月至2020年10月每月扣划2600元,2020年11月扣划1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彭玉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肖 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