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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终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艺铭与吉林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凤,马艺铭,吉林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民终2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凤,住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嵘,桦甸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艺铭,住济南市历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玉芹(系马艺铭母亲),住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嵘,桦甸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号。法定代表人:邵明宇,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岩,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丽凤、马艺铭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中心医院(以下称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丽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嵘,上诉人马艺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嵘、耿玉芹,被上诉人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丽凤、马艺铭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二、依法改判中心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三、诉讼费由中心医院承担。庭审中,变更上诉请求第二项为请求中心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申请二审法院委托对涉案医疗责任及电子病例真伪到外省进行司法鉴定。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违法认定中心医院方所有证据,全部否定我方原始证据,错误划分双方的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对中心医院违反诊疗规范,窜改病历,且病历中多处没有患者及家属签字,没有医生护士签字,从错误收诊到延误抢救时机等事实只字不提,认定事实明显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中心医院的过错程度畸轻,对我方显失公平。二、原审法院采信的两份鉴定结论程序违法,缺乏事实根据、科学依据及法律依据。三、原审判决结果错误,枉法裁判。原审法院剥夺了我方的鉴定权利。中心医院辩称,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诊疗规范,不存在窜改病例的情况,马世昌的病例书写完全符合病例书写规范,而且事发当天应患者家属的要求,中心医院在马世昌家属在场情况下,对病例进行封存,鉴定时所依据的也是封存的病例,因此中心医院在对马世昌的治疗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的过错,鉴定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王丽凤、马艺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中心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61346.67元,其中医疗费6082.08元、误工费326.11元、护理费124.08元、伙食补助费100元、死亡赔偿金464356.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元、丧葬费23258元、鉴定费6100元、交通费1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19日,马世昌因右下肢肿胀入住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当晚抢救无效临床死亡。2016年1月19日晚,在中心医院工作人员及马世昌家属在场时封存病历,保存于中心医院。另,王丽凤系马世昌妻子,马艺铭系王丽凤与马世昌之女。2016年1月20日,因马世昌家属对马世昌死亡原因存有异议,经吉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吉林鸣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马世昌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6年3月3日出具吉鸣正【2016】司鉴字第P3号确定死亡原因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马世昌系心脏病患者,法医病理学见心脏重度增大,心肌增厚,心肌层多见陈旧性梗死改变,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管腔狭窄达IV级。死者系冠心病心源性猝死,为死亡的直接原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管腔狭窄达IV级,心肌层增厚见陈旧性梗死,心脏重量增大等为根本原因。诉讼中,经王丽凤、马艺铭申请,本院委托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对马世昌:1.死亡原因(诱因);2.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马世昌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的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7年6月2日作出吉大司鉴【2016】法临鉴字第2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为:通过对送检的马世昌病理组织学切片观察所见,依据病历等,得出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马世昌系冠心病心源性猝死;2.医方在马世昌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3.医方的诊疗行为与马世昌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4.医方参与度为轻微责任。另,审理中,王丽凤、马艺铭提出申请,要求其各项赔偿请求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计算。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死者马世昌系冠心病心源性猝死,参考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所作吉大司鉴【2016】法临鉴字第223号司法鉴定意见,中心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一定过错,构成侵权。参考鉴定意见,考虑过错程度,中心医院承担10%责任为宜。对于王丽凤、马艺铭认为中心医院窜改病历,请求对电子病历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的申请,因马世昌家属及中心医院在2016年1月19日住院当天即对病历进行封存,已形成封存病历,故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关于王丽凤、马艺铭主张各项赔偿费用:1.医疗费,马世昌在中心医院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6082.08元,属合理支出,予以支持;2.护理费,经审查,王丽凤、马艺铭主张护理费为124.08元,请求合理,予以支持;3.误工费,自银行流水中无法体现马世昌因住院一天工资收入减少情况,对此项无法支持;4.住院伙食补助费,马世昌在中心医院住院1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5.死亡赔偿金,应为498017.20元(24900.86元/年×20年=498017.2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中心医院过错程度,酌情支持5000元;7.丧葬费,应为25779元;8.鉴定费,为6100元;9.交通费,考虑马世昌住院期间必然发生实际交通费,酌情支持2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审法院判决:一、吉林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王丽凤、马艺铭赔偿款项53640.24元(医疗费6082.08元、护理费12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死亡赔偿金498017.20元、鉴定费6100元、丧葬费25779元、交通费200元,共计536402.36元的10%);二、吉林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王丽凤、马艺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三、驳回王丽凤、马艺铭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1701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9414元、鉴定费7600元)由王丽凤、马艺铭负担8148元,由吉林市中心医院负担8866元,吉林市中心医院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除“马艺铭系王丽凤与马世昌之女”外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马艺铭系耿玉芹与马世昌之女。本院认为,一、王丽凤、马艺铭请求对中心医院电子病历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因马世昌家属及中心医院在2016年1月19日住院当天即对病历进行封存,已形成封存病历,故对王丽凤、马艺铭的鉴定申请,原审法院不予准许正确。王丽凤、马艺铭主张中心医院窜改病历,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本案中,王丽凤、马艺铭申请对死者马世昌的死亡诱因重新鉴定,但未提出鉴定结论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本院不予准许。因死者马世昌系冠心病心源性猝死,而王丽凤、马艺铭申请对死者马世昌的死亡诱因重新鉴定的主要理由是中心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使用造影剂,其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属于医疗过错方面的理由,与死亡诱因无必然联系,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三、依据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所作吉大司鉴【2016】法临鉴字第223号司法鉴定意见,医方在马世昌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及医方的诊疗行为与马世昌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中心医院承担10%责任过低,结合治疗过程等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中心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三、吉林市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王丽凤、马艺铭赔偿款项107280.48元(医疗费6082.08元、护理费12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死亡赔偿金498017.20元、鉴定费6100元、丧葬费25779元、交通费200元,共计536402.36元的20%);四、驳回王丽凤、马艺铭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414元、鉴定费7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27元,由上诉人王丽凤、马艺铭负担15209元,由被上诉人吉林市中心医院负担10632元。审 判 长  赵春梅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代理审判员  满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