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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8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卫、沈阳亿科铜业有限公司与王天奇、铁岭大禾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元和、沈阳百利通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亿科铜业有限公司,郭卫,王天奇,沈阳百利通铜业有限公司,铁岭大禾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元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8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亿科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法定代表人:郭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百军,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婷婷,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卫,男,汉族,辽宁亿科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百军,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婷婷,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天奇,男,蒙古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沈阳百利通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新城子区。法定代表人:白玉强。原审被告:铁岭大禾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法定代表人:高胜宝。原审被告:徐元和,男,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县。上诉人辽宁亿科铜业有限公司、郭卫因与被上诉人王天奇及原审被告沈阳百利通铜业有限公司、铁岭大禾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徐元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5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亿科铜业有限公司、郭卫因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亿科铜业有限公司、郭卫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宁亿科铜业有限公司、郭卫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辽宁亿科铜业有限公司、郭卫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元科审判员  郭 净审判员  范 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天秀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