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红梅、李星茹等13人与被执行人侯马市新利焦化煤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红梅,李星茹,郭春霞,XXX,张叶琴,迪开省,迪淼,崔桂花,冯永霞,冯新桃,李恩瓜,刘莉,刘福祯,侯马市新利焦化煤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郝红梅,女,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侯马市市府路。申请执行人:李星茹,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侯马市。申请执行人:郭春霞,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侯马市市府路。申请执行人:XXX,男,195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侯马市市府路。申请执行人:张叶琴,女,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侯马市晋都西路。申请执行人:迪开省,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侯马市。申请执行人:迪淼,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侯马市。申请执行人:崔桂花,女,195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稷山县。申请执行人:冯永霞,女,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侯马市。申请执行人:冯新桃,女,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侯马市。申请执行人:李恩瓜,女,193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侯马市。申请执行人:刘莉,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侯马市。申请执行人:刘福祯,男,195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侯马市。被执行人:侯马市新利焦化煤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红梅、李星茹等13人与被执行人侯马市新利焦化煤气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以(2016)晋10执3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侯马市新利焦化煤气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并依法委托山西信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查封财产进行了评估,但被执行人侯马市新利焦化煤气有限公司仍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侯马市新利焦化煤气有限公司的综合楼钢结构、高温连续热解焦炉1-10号、连续热解汽化炉1-4号、化工钢材设备及管道、烟囱、试验小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玲萍审判员 张凌山审判员 秦文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