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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4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程章晶、刘光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章晶,刘光青,叶学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4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章晶,男,195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刘光青,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叶学闽,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松溪县,申请执行人程章晶与被执行人刘光青、叶学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松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光青、叶学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程章晶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光青、叶学闽偿还借款193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通过司法查询对被执行人刘光青、叶学闽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已扣划被执行人刘光青、叶学闽银行存款共计4699.49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工商等均无登记记录。2017年9月28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征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程章晶表示已知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松民初字第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积标审 判 员  史跃文代理审判员  周统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