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春霞申请执行包音吉日格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霞,包音吉日格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2157号申请执行人李春霞,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包音吉日格拉,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春霞与被执行人包音吉日格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74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院做出的(2016)内0602执414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包音吉日格拉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工资账户。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包音吉日格拉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工资账户内存款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账号:7503401220000000029678);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包音吉日格拉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工资账户;三、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冻结,申请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