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2732号原告湖南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禹朝辉,该公司职员。被告袁丹。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湖南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清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湖南绿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