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财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拓力达建材有限公司与龙灵黄乾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拓力达建材有限公司,黄乾菊,龙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财保244号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拓力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巨龙村下湾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734476785。法定代表人:黄远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乾菊,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龙灵,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拓力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乾菊、龙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分别作出(2017)渝0118执保422号、4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黄乾菊、龙灵的应收工程款316170元和财产保全担保人孔祥文在银行存款100000元予以冻结。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黄乾菊、龙灵承担支付重庆市永川区拓力达建材有限公司货款的责任,本院作出(2017)渝0118民初3067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及对担保物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拓力达建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黄乾菊、龙灵的应收工程款316170元解除冻结的申请;二、准予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拓力达建材有限公司对财产保全担保人孔祥文在银行存款100000元解除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智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维